毛志剛。資料圖
  15日,成都中院宣判,成都銀行原董事長毛志剛因犯受賄罪被判死緩。法院查明,任職期間,毛志剛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財物共摺合人民幣1188萬、美元22.8萬、港幣60萬、歐元9萬、臺幣10萬、英鎊3千,同時,還收受了600多萬股成都銀行股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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